购方开红字发票VS销方开红字发票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既可以由购货方或劳务接受方申请也可以由销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提出申请。

1、红字发票由购货方或劳务接受方申请的规定

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明确,销货方将专用发票交给购买方,应由收到发票的购买方申请,填写红字发票申请表并上传税务机关。

应由购买方申请红字发票,又分为增值税发票已认证和未认证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相符且进行了抵扣之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

第二种情况,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认证抵扣:

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

②.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发票代码、发票号码不符;

③.所购项目不属于增值税抵扣项目范围。

以上几种情况均由购货方或劳务接受方进行红字发票申请。

2、红字发票由销货方或劳务提供方申请的规定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由销货方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第一种情况,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或劳务接受方拒收;

第二种情况,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交付。

由于在升级版上,企业申请开具红字发票申请表,申请表上均有销货方和购货方,已认证和未认证的选项,纳税人要按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的规定,正确选择红字发票的申请人,否则无法完成红字发票的申请。